根據(jù)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》、《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》、《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、文件規(guī)定,為保障良好的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乘車環(huán)境,結合本市實際情況,制定本實施意見。
一、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
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包括:
(一)采取違規(guī)進出閘機、偽造變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;
(二)在列車車廂內一人占用多個座位;
(三)除嬰兒、病人外,在列車車廂內進食;
(四)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;
(五)大聲外放視頻或音樂。
二、治理措施
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專職督查員、文明乘車監(jiān)督員、軌道運營單位工作人員、乘務管理員發(fā)現(xiàn)有上述不文明乘車行為的應當立即勸阻、制止;勸阻、制止不聽的,軌道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,并立即向公安、交通執(zhí)法部門報告。
市交通執(zhí)法部門應當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,公安執(zhí)法部門應當依法依規(guī)進行處理。
三、補救措施
因上述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為人,可以通過主動參加軌道交通志愿服務進行不良信息修復。
四、信息復核
自然人認為個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誤的,以書面形式向市交通執(zhí)法部門提出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復核,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。
市交通執(zhí)法部門應當自收到信息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,并作出處理。經核查屬實的,應當及時予以更正,并將更正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;因錯誤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,應及時撤銷。
北京市交通委員會
2019年5月15日